防非宣传案例
May 09,2022



案例一


“股轩堂”非法荐股被判处非法经营罪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起,戴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上海元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股轩堂”网站,发布大量“高级课程”“导师析盘”“战绩回顾”等含有指导股票交易的内容,吸引投资者关注。公司通过虚构员工“大型券商”“私募机构”从业经历、编造“历史战绩”等方式,将其包装成“胜率高”“盈利稳”的“导师”“股神”。事实上,公司员工既没有证券从业资质,也不具备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能力。


在“股轩堂”网站鼓吹宣传下,投资者或主动、或被招揽加入公司组建的微信群,微信群名称大多铿锵有力、豪情万丈,如“六月特战翻倍群”“一波战法秘密特训营”等。公司安排业务员分别饰演“导师”“学员”等不同角色,持续在群内发布“某某老师短线选股暴涨30%”“某某学员一个月收益翻倍”等虚假截图,继而开始兜售998元至69800元不等的月度、季度、半年或年度会员课程。在微信群“盈利”消息的轰炸下,投资者逐渐失去理性,纷纷购买会员服务。


投资者购买会员后陆续发现,“导师”“股神”推荐的股票都不灵了,并未出现“连续暴涨”“火箭发射”的情形,而是一买就亏、阴跌不断、深度套牢。此时投资者才如梦方醒,发现自己上当受骗,要求公司退还会员费。起初业务员会对投资者进行安抚,以老师状态不佳为借口敷衍,甚至忽悠投资者继续购买更高级的课程,承诺介绍更厉害的老师。但一旦发现投资者要求退费的态度坚决,业务员会立即将投资者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不再理会任何诉求。


目前,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戴某某等5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6年及以下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万元及以下罚金。


【风险警示】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对各类“荐股”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远离“非法荐股”活动,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案例二

“撮合网”股票配资案被告最高获刑10年


【案情简介】


李某等8人在明知其开立的融鑫汇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赢利为目的,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这8名被告人分别为公司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招商部主管、风控部主管等。被告人事先联系好金主提供配资资金及真实证券账户使用权,通过代理商进行客户开发。客户通过融鑫汇公司提供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撮合网”、“撮合宝”APP、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统称“撮合网”平台)开立证券子账户,交纳保证金,获得3至8倍融资,并在上述平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清算,客户交易委托等通过上述平台系统后台自动对应到金主提供的真实证券账户,并由真实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委托实现证券交易。融鑫汇公司以管理费和服务费等名义收取客户配资利息和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共开立子账户1.7万余户,成交金额288亿余元,获取管理费、延期费用、用户服务费、出金手续费等收入共计3.5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8人违法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等8人有期徒刑10年至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400万至10万不等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风险警示】


目前,不存在合法的场外配资机构。请投资者远离宣称提供场外配资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案例三

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非法集资

法定代表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简介】

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于2014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吕某系A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2011年8月至2015年期间,吕某通过A公司员工、B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投资公司”)以及C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借助电话推销、街头招揽、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以投资A公司发行的“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向投资者承诺定期还本付息。投资者与A公司签订合伙协议进行投资,产品期限从半年、一年到三年不等,合伙协议中约定12%、13%和13.5%三个不同档次的固定年化收益率。通过上述方式,吕某共计向327名投资者吸收资金9亿余元,主要投向A公司的关联企业。由于后续相关产品到期未能按时兑付,投资者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检察机关以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截至法院审判阶段,吕某仍有8亿余元投资款未能退还投资者。


最终,法院认定吕某实际系假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合法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判定吕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退赔投资者损失。


【风险警示】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请选择合法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交易,提高警惕、抵制诱惑。一旦发现自己受到此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侵害,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四

深圳查处贵金属非法期货交易案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通过深圳市C公司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在A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的协议。刘某先后在A平台亏损80余万元之后,发现A、B、C涉嫌诈骗,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案。深圳市公安机关对B、C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经查,B公司为A平台的会员单位,C公司为B公司的代理机构,C公司在QQ群寻找目标客户,通过“一对一指导”、“盈利丰厚”等话术,蛊惑客户到A平台交易。上述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深圳市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查处。目前,深圳法院已对C公司依法进行了判决并处罚款。


【风险警示】

目前,一些地方交易场所,打着石油、黄金、白银等现货交易的旗号,以高额回报等方式劝诱客户以类期货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有的还诱骗投资者频繁买卖以赚取巨额手续费,有的甚至与投资者进行对赌交易,造成投资者损失。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交易之前,请务必清楚地了解有关交易规则、投资风险等,以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请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期货活动陷阱!


案例五

财务造假必被罚 信息披露需合规


【案情简介】

2016年,JH集团和AZ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JH集团为实现重组上市目的,通过各种手段虚增2013至2015年度的巨额收入和银行存款,AZ股份也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公告了含有上述虚假财务信息的财务报表。


在此过程总,JH集团等的信息披露行为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且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手段特别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作为中介机构的审计机构也未勤勉尽责,在对JH集团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出具的含有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存在含有虚假记载。


对于上市公司AZ股份,重组方JH集团及主要责任人员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依法进行了严格处罚;对造假行为主要负责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及5-10年不等的市场禁入。对审计机构等4家中介机构也分别给予顶格处罚。


【风险警示】

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当理性分析判断,不要盲目跟风炒作,追逐市场题材概念,防止遭受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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